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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抵扣税款发票 被罚1200万元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南国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14


  本报南宁讯 (记者苑长军 通讯员玉萍)身兼贺州三家公司老总职务的潘某因涉嫌行贿罪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审理(详见本报5月25日12版报道)。12月7日,该法院判处潘某犯行贿罪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3家公司均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共被判处罚金1200万元。

  潘某原系贺州市×伟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公司”)、贺州市风×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公司”)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及贺州市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的负责人。

  法院审理查明,潘某在2002年至2008年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贺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陈某某(另案处理),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黄某某(另案处理)和贺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总会计师钟某某(已判刑)等人行贿。2009年8月5日,潘某因涉嫌犯行贿罪被警方刑拘。

  随后,警方调查发现潘某任法人的公司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继续深入调查。据了解,2004年7月至2005年8月,金×公司、×伟公司、风×公司及这三家公司的直接负责人潘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金×公司为×伟公司、风×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共530份,涉案金额4851多万元,而×伟公司、风×公司公司共抵扣税款485多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被告单位风×公司、×伟公司、金×公司和潘某犯罪情节均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该法院认为,被告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在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金×公司、×伟公司、风×公司是主犯;被告人潘某是这三家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也是主犯。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该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单位金×公司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600万元;被告单位风×公司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单位×伟公司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潘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14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