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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西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9/18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更好地发挥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导向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中,《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明确了存在省级国税局规定的失信或风险情形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办法》第七条第(九)项明确了存在省级国税局规定的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基于《办法》的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上述情形,有利于提高出口企业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守法便利、失信惩戒”出口退税秩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出口企业被发现有七种失信情形之一的,其退(免)税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一是改适用出口税收政策未及时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二是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进货凭证“一票两用”;三是外贸企业用稽核不符或失控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四是未按规定进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五是冒用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六是出口不能收汇的原因是虚假;七是出口申报不实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出口企业被发现有八种风险情形之一的,其退(免)税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一是不规范的出口经营行为;二是从一般风险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三是购进出口一般风险商品;四是出口税收函调有不予或暂缓退税情形;五是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主要扣税凭证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无增值税应纳税额、免抵税额发生,或免抵税额所占比重明显偏低;六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额所占比重过半;七是属一般风险信息出口企业;八是实际管理机构及其主要生产经营地均不在登记注册所在地。

  (三)出口企业被发现有失信情形或风险的种类、次数和相应申报的退(免)税额超过规定的,以及提供虚假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属于严重失信或风险,其退(免)税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四)《公告》自2016年9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时间界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